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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坚决反对取消醉驾入刑!
作者:李广成 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5日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他将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据悉,这是朱列玉代表第二次就该议题提交议案。
该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广大网民的激烈讨论和强烈反对。
由此看来,我们这位朱列玉代表的这一提案明显不得人心,甚至明显违反民意。
我们先来看看朱列玉代表提议取消醉驾入刑的几大理由:
一、朱列玉代表认为,通过刑罚来惩治醉驾行为,不仅国家和司法机关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而且会导致大量的公检法资源被占用。
二、朱列玉代表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不断上升,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说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也不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对于犯罪越少越好的要求。
三、朱列玉代表认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可让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温度,也可以极大地降低犯罪率,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朱列玉代表认为,“醉驾”案件过多,会让很多人因为“醉驾入刑”而成为“罪犯”,失去被社会认可的机会,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者,也会因为有过一次“醉驾”,成为被社会“抛弃”的对象。
对此,虽然我和朱列玉代表是同行,但是,我却要对其关于“取消醉驾入刑”的提案予以旗帜鲜明地、坚决地反对,理由如下:
一、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由国家制定并由公检法具体实施,肯定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打击任何一种犯罪或罪名,都会占用公检法资源,某一种犯罪如果频发,就说明刑法对于该种或该类犯罪惩罚力度的不足或缺失,就应当在惩治该类犯罪时投入更多的公检法资源,而不是因为某种犯罪消耗了大量的公检法资源,为了减少公检法资源的占用,就将该种犯罪从刑法中取消,这属于本末倒置的做法。
二、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机动车数量和驾驶人数量不断快速增长,但这是由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决定的,并不能证明醉驾入刑不是打击醉驾行为的有效方法。在醉驾已经入刑的情况下,醉驾犯罪数量尚且不断上升,我们不难设想,如果没有醉驾入刑的规定,现在社会上的醉驾行为只会更多,而不会更少。所以,不能因为醉驾犯罪数量不断上升,就质疑甚至否定醉驾入刑的功能和作用。更何况,目前醉驾犯罪数量上升,不代表今后会一直上升,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和醉驾入刑规定的持续发力,醉驾犯罪数量上升的势头一定会得到遏制,当达到某个临界平衡点,醉驾犯罪数量就会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三、我不否认刑法在打击和惩罚犯罪的同时,可以保有些许人情和温度,但法律更主要更核心的功能还是打击和惩罚犯罪,法律给醉驾者人情和温度,那千千万万个遭受醉驾的受害者及其家庭,他们的人情和温度,又由谁来考虑和给予?通过取消某个频发且对社会有着巨大危害性的罪名来降低犯罪率,来构建和谐社会,对于这种明显脑残的主张,这种祸国殃民的主意,也难怪广大人民群众会坚决反对和强烈不满!
四、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为了免于被刑事处罚,就不会去以身试法。但是,如果你不敬畏法律,非要去以身试法,那么对不起,你就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因此,因醉驾被判刑的人,都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不能把很多人因为“醉驾入刑”而成为“罪犯”的责任归咎于“醉驾”案过多,进而归咎于“醉驾入刑”这个法律规定,并以此为由要求将“醉驾入刑”取消。至于因为醉驾被社会抛弃,失去被社会认可的机会,那也是自食其果,一点不冤,丝毫不值得同情。而对于那些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人,更应该以身作则,敬畏法律,严格要求自己,远离酒驾和醉驾。
在醉驾已经入刑的情况下,醉驾犯罪的数量还不断上升,只能说明刑法对于醉驾行为的惩处力度还不够大,对醉驾者的威慑力度还不够强,让醉驾者付出的代价还不够大。对此,国家应当继续加大对醉驾犯罪的惩处力度,让那些心存侥幸、漠视法律和他人生命的醉驾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让他们无论如何也不敢去碰“醉驾”这个红线,这才是彻底解决酒驾和醉驾这一社会公害和毒瘤的正确且有效的方法,而不反其道而行之,搞什么取消“醉驾入刑”。
朱列玉代表认为,醉驾犯罪数量太多了,为了降低醉驾的犯罪率,就取消醉驾入刑。如果依此逻辑,我国贪官污吏那么多,贪污受贿犯罪层出不穷,为了降低该类犯罪的犯罪率,岂不是要把贪污受贿犯罪从刑法中取消?这显然是荒谬和荒唐的!
“醉驾入刑”是全世界认可并遵循的文明准则,其目的在于警示、预防犯罪,使人们树立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的生活习惯。我国通过十多年的法律实施和社会宣传,“酒后不开车”的社会共识已基本形成,如果因为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或瑕疵,就取消“醉驾入刑”,如果这样,这十几年的治理效果就将半途而废,前功尽弃!这样的后果将是社会所不能承受的。
“醉驾入刑”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取消“醉驾入刑”不仅是不理性的,而且也注定是不得民心和违反民意的,肯定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和不满。
企图以取消醉驾入刑来达到所谓的“降低犯罪率和构建和谐社会”,对于这种奇谈怪论,究竟具有什么思维的人才能想得出来?
再次重申,本人坚决反对取消醉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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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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